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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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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华中区域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115号国务院令)、《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432号国务院令)、《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电监会21号主席令)、《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3]46号)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3号),结合华中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华中电力系统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第四条电力调度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已投入华中电力系统商业化运行,由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及华中区域六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第二章运行管理安全管理第六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中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中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第八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于与规定条款不相符之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要求并网发电厂整改,对拒绝改正者,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意后,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华中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的要求执行,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制定相应实施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未制定实施计划的并网发电厂,按全厂机组容量×2小时违约电量进行考核;对于未按期完成反事故措施的并网发电厂,按全厂机组容量×1小时违约电量进行考核;对于未落实重大反事故措施的并网发电厂,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意后,不允许机组并网。第十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制定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及黑启动方案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还应针对电网方式变化和特点组织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要合理安排厂用电方式,确保厂用电安全可靠。并根据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按全厂机组容量×1小时违约电量进行考核;对于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全厂机组容量×2小时违约电量进行考核。第十一条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对电网造成影响的程度,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并网发电厂的有关事故调查和分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系统事故,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与其有关的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发生重大、特大电网事故、设备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状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电力监管机构和通报有关并网发电厂。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规程的要求及时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报告设备事故情况,并报告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发电厂一般设备事故情况应在72小时内书面报告电力监管机构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电力监管机构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对于事故原因未查清的并网发电厂,不允许发电机组并网运行;事故原因查清后,并网发电厂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电力监管机构,根据整改情况,由电力监管机构决定是否允许其并网运行。第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对并网发电厂定期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检验并网发电厂涉网一、二次设备是否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以确认发电机组满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中电监局)规定的并网条件。对于新建的并网发电厂应在机组投入商业运行之前完成涉网安全性评价,评价结果达不到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和评分要求的,不得并网商业运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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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