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鼓励社会资本兴办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不断加强我市学校建设,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贵港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资本(资金、知识产权或物品,以下类同)兴办教育须坚持“适度、量力、自愿”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通过捐赠助学、举办民办学校(包含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以下类同)等方式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办学资金等社会资本筹措须符合依法、依规、激励、导向、育人要求。第三条成立桂平市社会资本兴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社会资本兴办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决策和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四条捐资助学资金或物品可根据出资人意愿向特定对象(学生、公办民办学校及公办民办教育项目)提供资助;如没有明确特定资助对象的,则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改善贫困村、少数民族集居地及其他教育资源紧缺地区的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办学条件。捐资助学资金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管理。出资人捐资兴建公办学校完整项目的,该项目名称可按出资人要求命名,但所拟名称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第五条本辖区内用于捐赠教育的资金可申请减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相关税费。第六条开放教育投资、供给领域,积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学。支持辖区内公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民办学校开展合作办学或结对帮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服务。第七条建立教师扶持制度。公办学校教师经用人单位委派,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到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人事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公办学校教师经用人单位委派,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到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人事关系保持不变,工资和社会保险由民办学校负责,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经政府同意,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学校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学校教师的10%,同一名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不得超过3年。第八条对投资建设民办学校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资本出资方给予贷款贴息扶持:民办幼儿园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投资新建教学基础设施500万元以上或新购教学设备器材80万元以上;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投资新建教学基础设施1000万元以上或新购教学设备器材200万元以上,可以申请贷款贴息扶持。贴息额按贷款存续期间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贴息期最长不超过5年。积极向有关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注资,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融资担保,创新民办学校金融服务项目,拓展民办学校直接融资渠道。第九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根据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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