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之争内容摘要:安乐死一经出现便备受争议,引发了人类思想伦理领域的大变革、大讨论。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尚未达成普遍的共识,反对安乐死与赞成安乐死者旗鼓相当,各不相让。而今随着人类社会的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类的死亡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对待安乐死已从过去的禁止、反对,逐步转变为立法管理,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学、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涉医生、病人、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关系,因此需深入探讨,解决安乐死带来的争议,使得安乐死能真正为垂危病人解除痛苦,防止其成为蓄意谋杀的方式。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意义,“安乐死”一词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快乐的死亡”或“无痛苦、幸福地死亡”。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第二等待期”,作为人生发展的最后阶段,要怎样度过,作为生命个体应该拥有自主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的基本权利,其中理应包括公民的生存自由权。在病人身患绝症又痛苦不堪,医学尚无回天之力和安抚之功的情况下,尊重病人的意愿,让他幸福而安详地走完人生的最后一步,是尊重病人生存权利的表现。人有生活美好的权利,也有选择安逸死亡的权利。,体现了人道主义的价值追求。人并不是仅仅是一个生物人,更重要的是他是社会人。生命既是神圣的,同时生命更是有质量和价值的。人类生命的尊严就体现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上。因身患绝症而没有任何生存的希望,且处于巨大的身心痛苦之中的病患,其生命已无质量可言,对他们来说,维护其生命意味着承受无尽的痛苦,病人的生命尊严在无尽的痛苦中丧失殆尽,更不用说生命的价值了。死亡对于这些病患来说已不是正常人所感受的可怕和悲哀,而是一种快乐和解脱,此时,允许病患以安乐死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从精神和生理上解除患者的痛苦,维护其生命的尊严,符合人类道德的要求,也是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必然选择。,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基于患有现阶段医学科学技术不能救治而又极端痛苦的病人或其家属的明示愿望和真诚的请求而为的,符合病人希望从病痛中解脱出来的意愿,并未违背患者意志;从行为意图上看,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出于人道主义的动机,目的旨在解除病人的痛苦,这不同于故意杀人,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以谋取犯罪效益之动机,也不具有杀人的故意;从行为对象上看,安乐死的实施对象是身患绝症,且痛苦难忍,濒临死亡的危重病人。正如孟子所说“人皆有不忍之心”,面对在生与死的边缘徘徊往复,却又得不到任何一种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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