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合作伙伴服务协议签订时间:感谢您对我司的信任,我司竭诚为您提供最规范、专业的服务;真诚合作、互利共赢我司与您携手同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邮箱: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邮箱:(在本协议下,甲方和乙方统称为“双方”,或各自被称为“一方”。)特别提示:甲方知晓且同意,以下人员不属于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综合经济资源服务的服务范围之内:1、军人、公职人员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禁止从事兼职或经商的人员,严禁使用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灵活用工综合服务。2、甲方雇员等其他与甲方公司具有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或其他类似的劳动人事法律关系并从与其有前述关系的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3、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其他取得收入的人员。4、以上人员一律严禁使用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灵活用工综合服务,一经发现有上述任一行为的,乙方有权上报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鉴于,甲方从事业务,需要大量的自由职业者为其用户/客户提供服务;乙方具备灵活用工服务平台及智能结算系统,接受甲方委托为其筛选适合的自由职业者,并可提供灵活用工综合服务。第一条合作内容1、甲方经营业务需要自由职业者为其用户/客户提供相关综合化服务,甲方可为自由职业者及其用户/客户提供信息发布与查询、交易撮合与处理、订单查询与管理、定价建议与咨询、代理服务费磋商与谈判、其他现代服务、交易合同与凭证保管等信息服务和交易维护、处理服务。2、乙方具备灵活用工服务平台及智能结算系统,可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灵活用工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其筛选适合的自由职业者并接受甲方委托向自由职业者支付相应绩效费用,及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授予的代征权限向自由职业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及行政服务收费(如适用)。3、依照代征权限,乙方可以进行代征的范围仅限于从事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个人(自然人),即本协议项下的自由职业者。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审核自由职业者提交的申请信息并决定是否接受申请;甲方自行规范其与用户/客户及自由职业者的交易方式及法律关系,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自由职业者活动等情况,对未达到约定业务指标的自由职业者,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延迟结算费用、暂停或终止合作等措施。如因此产生争议纠纷的,由甲方自行解释处理。2、甲方应当如实生成结算申请单、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并应独立承担与自由职业者任何有关的法律责任。3、甲方应当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自由职业者及其用户/客户服务信息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如上述信息不实或变更导致乙方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4、甲方应当在其平台/网站上公布业务规则,且在业务规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5、甲方应当保证为自由职业者及其用户/客户安排的服务内容不违反法律、不有损自由职业者的身心健康与安全,充分保障用户/客户及自由职业者和乙方各项权益的有效实现。6、甲方或自由职业者或其用户/客户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乙方在主管税务机关授予的代征权限履行本协议项下代征义务时,甲方或自由职业者或其用户/客户拒绝缴纳税款的,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7、甲方理解并同意税务主管机关及乙方定期/不定期对业务运营、合法合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届时接受并配合乙方进行业务查询、通过调单核查单笔交易详情、真实性核验等工作。8、甲方(含关联企业)应限于自身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从事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同时不得进行任何方式的转售或者二次销售。9、甲方不得从事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等行为(包括不限于涉嫌洗钱、偷税、漏税、逃税),税务机关或/及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时,甲方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检查。10、甲方不得委托乙方为下列人员代征个人所得税:(1)与甲方具有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或其他类似的劳动人事法律关系的人员;(2)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股东。(3)军人、公职人员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禁止从事兼职或经商的人员的等其他不适用于本协议代征范围之规定的人员。(4)前述甲方指,与甲方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权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或者与甲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权达到25%或以上的;或者对甲方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与其他利益相关联的关系。(5)如本条规定的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从事生产个人经营行为的,经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其生产经营所得可由乙方按照本协议向其代征个人所得税。11、甲方承诺向乙方合法提供或与乙方合法分享的个人信息已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同时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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