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政务服务中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办事指南平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办事指南一、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3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7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12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二、申办材料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4份);(压力管道需提供设计图纸);《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三、(现场提交)并受理;(邮寄送达或现场领取)。四、办理时限承诺期限,1/8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无收费六、办理地点开发区政务大厅(桃园北大街开发区管委会院内东楼)七、联系方式办公电话:438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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