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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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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占道停放规范管理,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交通环境,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电动车、自行车(包含共享单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二轮摩托车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非机动车停放场所规划,监督管理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和本市非机动车停放,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城区城管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内非机动车收费或免费停放场所的设置,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公安、交通、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市场引导、合理配置的原则。第五条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线内规范、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第六条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会同公安、交通、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的联合执法力度,对乱停乱放的非机动车及时整治和清理。第七条非机动车的停放点实行划线免费管理和收费管理。桂林市六城区市级管护道路两侧及重点区域的非机动车占道停放收费管理点位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审批,其它公共区域非机动车占道停放收费管理点位由各城区城管局审批后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八条非机动车收费停放点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服装、统一标识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票据;(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三)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四)接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五)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第九条非机动车停放点应遵循“集中停放、方便群众、保障畅通”原则进行规划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完善情况逐步实施。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的,不得占用无障碍通行设施,不得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第十条非机动车停放点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放点或者将其挪作他用。第十一条新建、改建道路应将道路沿线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第十二条共享单车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科学把握与人口总量、市民出行、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相匹配的投放量和投放节奏,防止无序扩张。第十三条在本市从事共享单车运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设立服务机构,并在投入运营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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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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