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海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7)黔海狱假字第48号罪犯韦仕成,男,1992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2015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黔27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于2016年6月15日交付执行。该犯至2017年9月26日分监区启动假释时已服刑期二年二个月。现剩余刑期七个月。罪犯韦仕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中于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奖励,共计1个表扬。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仕成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韦仕成报请假释无异议。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同意纳入社区矫正。此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6日贵州省海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7)黔海狱假字第49号罪犯王治廷,男,1975年7月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2013年8月因犯强奸罪、诈骗罪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沿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赃款33000元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该犯首次呈报,至2017年9月26日分监区启动假释时已服刑期三年零五个月。现剩余刑期二年零四个月,于2017年7月28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王治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中于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获一个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化为3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获一个表扬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奖励。共计5个表扬。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治廷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王治廷报请假释无异议。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治廷适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此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6日贵州省海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7)黔海狱假字第50号罪犯张元勇,男,1980年10月11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2012年9月因犯贪污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因不服判决,上诉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9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万元。现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于2014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该犯首次呈报,至2017年9月26日分监区启动假释时已服刑期四年零八个月。现剩余刑期二年零八个月。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监狱根据该犯狱内存款及消费情况,综合评定该犯无履行能力。罪犯张元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中于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获一个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化为3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获二个表扬奖励。共计5个表扬。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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