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农村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和《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琼自然资改〔2019〕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文昌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实施农村宅基地利用改革试点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经批准获得宅基地资格权的个人用于建造住宅所占有、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在现实中已经建造房屋的土地、之前建过房屋但闲置已无地上物的土地和准备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三种类型。农村宅基地界线范围为村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庭院经济用地和村庄公共设施用地不列入宅基地范围。第四条文昌市人民政府负责文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市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职责实施。市住建、公安、民政、林业等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宅基地权能分为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种形式。宅基地所有权归属农民集体所有。本办法所称宅基地资格权,是指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成员资格。宅基地资格权原则上由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本办法所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根据本办法,通过分配、继承、租赁、购买、置换等方式依法获取的,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第六条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四条底线;(二)严格按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将买卖宅基地作为管理出发点、不得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村民进城入户的条件,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禁止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房地产项目;(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无偿使用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四)依照文昌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村庄建设、环境整治,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引领未来;(五)优化居民点布局,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六)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完善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资格权三权分置制度,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事务理事会、村民民主协商会等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作用。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统筹协调和政策把控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负责宅基地规划报建审批等相关工作。市发改、财政、林业、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同管理;各镇政府应在本辖区范围内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全面加强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发证工作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第二章宅基地管理第八条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文昌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除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外,不得随意扩大村庄规模。宅基地选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公益林地。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安排使用当年省下达给文昌市的土地利用计划中的农民建房专项指标。当年农民建房专项指标安排使用由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各镇申报宅基地占用农用地面积统筹分配,并制订年度分配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视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情况,统一组织农民建房批次用地报批。第九条宅基地建房应不断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和规模。引导农民通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对入驻农民公寓和集中到规划的居民点建房的,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和项目支持。第十条宅基地建房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和改建住宅。对集镇范围内的农民建房需求,实行集中统建或多户联建方式落实“一户一宅”。在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应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原则上实行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并应注重建筑特色风貌管控,促进一定范围内建筑风格基本一致,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新建住宅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农村宅基地安排按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要求执行。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发生权属争议的按照《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在争议解决前
文昌农村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