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选煤厂矸石、煤泥销售管理办法根据西山煤电发[2011]73 号文“关于下发《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矸石煤、煤泥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厂矸石煤、煤泥销售管理, 维护企业整体利益, 降低矸石山环保治理成本,实现企业增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矸石煤、煤泥界定 1、我厂的矸石煤是指选煤厂筛选、准备车间排出的矸石, 经过再加工( 包括人工分选、破碎等程序) 回收的、发热量在 3600 大卡/公斤以下的可利用资源。 2、我厂的煤泥是指湿法选煤产生的粒度在 以下的副产品。二、矸石、煤泥的生产管理 1、加强洗选加工、生产管理, 使排出的矸石带煤量降低到最少程度,要求矸石带煤量( - )必须小于 1% 。 2、加强细粒煤回收, 努力提高精煤产率, 要求浮精抽出率必须大于 85% 。 3、加强对排往矸石山的矸石管理, 对于矸石中夹带的煤炭, 多经要投入必要的设备, 有组织的进行矸石可利用资源的回收, 做到物尽其用。 4、加强对矸石山的煤矸石回收管理, 制定相关措施, 进行环保治理,确保矸石山的安全。三、矸石、煤泥的销售管理 1、销售原则。实行集团公司统一审批, 多经公司负责议价、销售、回款和财务建账等工作。优先供给内部企业和职工家庭取暖所需,然后方可对外销售。 2、审批程序。每月提交经厂长签字批准的《西山煤电集团公司矸石煤(煤矸石、煤泥)销售审批表》(矸石煤要附西山质量监管与服务中心化验结果) ,报集团公司煤炭产品公路销售管理办公室。经煤炭产品公路销售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 到场地现场验收, 办理完毕审批手续后,方可销售。 3 、销售数量。对外销售的矸石每批审批量不得超过 20000 吨。矸石、煤泥由集团公司按月审批,审批量根据每月矸石山开挖、生产、销售、市场等实际情况确定。 4、销售定价。以市场询价为基础, 每月月底召开议价会根据每月生产、销售、市场等实际情况确定上月矸石、煤泥销售价及确定下月预售价。议价会由厂煤炭产品公路销售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办公室、企管、财务、计划、纪委、审计、法律、煤质、多经等部门参加。并由企管科填写《矸石、煤泥议价会会议纪要》,经厂负责人签字确认, 加盖公章后,报存集团公司煤炭产品公路销售管理办公室。 5、合同签订。销售合同在召开议价会后根据会议确定的价格与用户签订合同, 预收货款。合同条款中要明确拉运期限, 最长不得超出一个月, 过期作废。合同报集团公司煤炭产品公路销售管理办公室备案。 6、货款结算。统一在财务部门建账, 不得另设帐户。销售统一纳入“其它业务核算”, 收入计入“其它业务收入”, 支付的人工费计入“其它业务成本”。煤矸石销售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和利润考核指标, 实行“收支两条线”,杜绝“小金库”现象发生。 7 、堆存管理。矸石煤、煤泥的堆存必须与原煤等其它煤种分开, 严禁混堆混存, 严格堆存管理, 防止丢失流失。矸石煤必须分批进行堆存,严禁出现已审批的与未审批的矸石煤混存混销。 8、厂煤炭产品公路销售管理办公室是矸石、煤泥销售工作管理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台帐, 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的销售情况, 每日向总调度室和西山销售公司汇报销售情况, 按月将销售情况以正式报表形式报送集团公司煤炭产品公路销售管理办公室、计划处、纪委、西山销售公司公路处及相关领导。四、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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