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征用类(3项)行政征收征用类(3项)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备注1行政征收01273083-6-ZS-0001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02]155号)“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米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米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米8元米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米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米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办理时限及办理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审核通知。: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票据。: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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