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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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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长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13号《长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业经 1998 年9月 17 日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李述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长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进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设立、变更、终止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三条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的主管部门。市、县(市) 、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本级登记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第五条经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批准设立后 9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设立登记分为法人登记和非法人登记。第六条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与组织机构; (三)有举办部门正式任命的负责人; (四)有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与独立的财务核算方式;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办理非法人登记。第八条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申请单位负责人和举办部门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登记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 日内, 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设立登记条件并具备法人资格的,发给《长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符合设立登记条件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给《长春市事业单位证书》;对不予设立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事业单位登记后,应当凭《长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长春市事业单位证书》,按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制作标牌、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印模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自登记机关发给《长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长春市事业单位证书》之日起, 方可开展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活动。按有关规定,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经登记机关核准后,需持《长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长春市事业单位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法人执照和营业执照。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办公场所变更; (三)经费来源变更; (四)业务范围变更; (五)隶属关系变更; (六)机构规格变更; (七)编制数额变更; (八)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第十三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举办部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或者有关变更证明材料。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准予变更登记的, 同时换发《长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长春市事业单位证书》;对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发生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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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