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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依赖制度而不依赖人的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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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依赖制度而不依赖人的道.doc社会依赖制度而不依赖人的道德人格、自律、自觉更可靠,也更持久和深远道德的进步在于法治的进步范进学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道德与法治的关系似乎成了“两难”推理:法治愈建设,道德愈远离人们的现实生活,乃至成了稀缺的资源。“法治”化的进程是否必然意味着道德的退席与缺席?道德的进步是否仅仅依靠社会主体的道德自觉?倘若不是,那么,道德的进步要靠什么?首先应当明确,道德是分层次的,i般而言,道德包括三层递进式的含义,即义务、原则、美德,从社会关系的视角看,道德义务与原则为公德,美德为私德。近代学者梁启超以为“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并同时指出,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但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如《论语》、《孟子》诸书所教,十居八九为私德,公德不及其一。由此观之,中国道德之发达无非是私德之发达。中国传统道德的信条是内圣外王,推己及人,治理国家的方式既不在于法律和制度之完善,也不在于科学技术之发达,而在于修心养性这一个私德的提升上。然而,私德的升华却往往是在超越义务与原则的道德行为中展示出来的,圣人也好,英雄也罢,他们都不过是比道德义务要求于他们的做得更多而已。一个不愿履行社会公德而欲做“外王”的人是永远也达不到“内圣”之境界的。所以,正如米尔恩所指出的:“义务在逻辑上先于其他道德概念,其他道德概念以'义务'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并且只有分明它才能得以理解。”可见,公德是私德的逻辑基础与前提,倘若公德丧失,私德也不成为德了。反思我们长期以来的道德教育,其弊恰恰在于过分强调了私德建设而忽略了公德培养,职业缺失道德、家庭充斥暴力不皆是公德缺失的表现吗?根据康德的观点,可加以普遍化是公德的标准。即,一项行为准则只有当每个人永远服从它在逻辑上是可能的和每个人总是不服从它是不可能的时候,才可以被接受为普遍法则,如果某种行为归属于一项可加以普遍化的行为准则,那么就有义务去从事它;如果它归属于一项无法加以普遍化的行为准则,那么就有义务不去从事它。从逻辑上讲,私德只属于私人的事,它无法加以普遍化,如牺牲精神、奉献精神、绝对完全的利他精神等,在逻辑上就不可能要求人人都必须做到,能够做到的仅是人格道德升华的道德人。私德的这种抽象性、主观性与非规定性即决定了其随意性、不可操作性与特殊性。然而,公德却不同于私德,既然公德为“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的道德,那么它即是维系社会生存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它的基本规范是义务,无论是社会公德,还是职业道德、家庭道德,都归属于基本道德义务的范畴,是人人能够做得到的,并可加以普遍化的规则。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很大程度上是由道德义务规范支撑着,它构成了法律道德的底线。所以,道德建设的重点应放在公德建设上,道德的文明与进步主要体现为公德的文明与进步。公德建设与进步同私德建设与提升在方式上是不同的C私德主要靠主体的道德自觉,靠倡导与弘扬;公德则靠法律化的制度,靠责任与制裁。山于公德具有可加以普遍化的特性,所以公德的制度化、法律化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在公共场合禁止吸烟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便是公德制度化的典范。公德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较之公德的自律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治理社会大致有两种模式:制度型与道德型。前者以防范“人性恶”为前提而注重制度性的措施建设,从而达到限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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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