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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城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辽宁物价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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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辽宁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2号)和《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燃气,是指一定区域内通过管道输送供生产、生活使用的各种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第四条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以及权责发生制原则。第六条核定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城市管道燃气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尚未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等资料为基础,并参考周边可比地区已正式运营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水平。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七条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由购气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三部分构成。第八条购气成本是指经营者支付给供气企业的燃气费用和运输装卸费用或向上游管输企业支付的购气费用。第九条输配成本是指经营者在购置气后进行调配生产、储藏、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生产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燃料动力费、材料费及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城市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监控管理系统等组成。(一)职工薪酬是指为获得职工提供劳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社会保障费(含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二)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与输配气相关的管网、房屋及建筑物、设备等折旧费。(三)维修费指是与输配气相关的固定资产维护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和日常维修费。(四)燃料动力费是指输配气过程中耗用的油、气、水、电等费用。(五)材料费是指输配气过程中耗用的燃气添加剂及其他材料的费用。(六)输配气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第十条期间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经营管理城市管道燃气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一)管理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安全生产费用、财产保险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二)销售费用是指经营者(含专设销售服务部门,不含瓶灌站、汽车加气站等)在管道燃气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等合理费用;(三)财务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筹集管道燃气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费用。第十一条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税收制度规定的费用;(二)与城市管道燃气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或虽与城市管道燃气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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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