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赣环监行罚[2019]8号企业名称:武宁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地址:武宁县澧溪镇罗坪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3091694103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厅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对总排口外排废水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018年8月28日我厅委托武宁县环保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责改[2018]4-4号),你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收到。2018年11月29日,针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环监行罚告[2018]24号)。2018年9月3日我厅对你公司进行复查并取样监测,监测结果(赣环监字[2018]第Z053号)显示,总氮为223mg/L,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9月17日(周一)我厅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责改[2018]4-5号),你公司于9月20日收到。2018年9月26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第二次复查,现场对总外排废水口进行取样,由武宁县环保局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江西动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监测报告显示废水达标排放。以上事实有我厅2018年9月3日对你公司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赣环监字〔2018〕第Z053号)、检查照片、2018年8月27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责改[2018]4-4号)及送达回证、9月17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责改[2018]4-5号)及送达回证、9月26日对你公司调查询问笔录及监测报告(动力环检(2018)WT-123-W)、12月2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赣环监行罚[2018]20号)的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我厅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2019年3月12日,你公司向我厅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辩称:。9月2日晚,武宁县突降暴雨,公司1号污水处理站中转池水泵和絮凝反应池排泥电磁阀门被雷电击毁,导致1号站处理后的废水无法抽至2号站中转池和絮凝反应沉淀池。公司启动应急机制,通知生产线排污,所有污水全部在系统以及1号中转池循环,由于1号中转池储量有限,且养殖企业有生产无法中断的特殊性,导致少量未经完全处理的废水从1号中转池进水溢出,公司并未将废水外排。9月3日省厅取样监测,未经完全处理的废水也只有一项指标超标。。公司积极配合检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018年以来,受猪价低迷及非洲猪瘟影响出现严重亏损,实在无力承担如此巨额罚款,恳请充分考虑特殊情形,加大对本土民营企业发展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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