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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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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服务指南事项名称船舶国籍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单位名称唐山市交通运输局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2、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3、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4、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7号)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依据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条件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七条: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一)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六)船舶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三)船舶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报材料申请材料的依据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材料具体内容船舶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3)船舶技术证书或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4)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时立即注销原过的船舶);(5)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委托经营船舶时);(6)原证书作废的公告(连续公告3天)及书面说明补发理由及相关支持材料(适用补发证书);(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安全配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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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