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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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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我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局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二)处以吊销许可证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第五条 执法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第六条 执法案件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相关证据资料;(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局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提交。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九条局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第十条法制审核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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