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煤公司矿井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矿井轨道运输管理水平,完善运输安全设施, 规范员工工作标准和操作行为, 消除各类运输事故的发生, 促进煤矿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有关矿井运输管理的法规、条例和技术规范等相关条文。本办法适用于焦煤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窄轨运输系统,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平巷运输: 包括电机车、人车、矿车、材料车及运输大巷、井底车场的道轨、道岔等所有大巷窄轨运输系统及附属设备、设施等。(二) 斜巷(井) 运输: 包括绞车、斜巷(井) 及上下山车场轨道、道岔、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所有斜巷(井) 窄轨运输系统及附属设备、设施等。(三) 采掘开地区及其它轨道运输: 包括小绞车、平巷和斜巷轨道、道岔、信号、矿车连接装置、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所有采掘开窄轨运输系统、设备等。(四) 矿井地面轨道运输系统: 包括矸石山轨道、道岔和提升绞车、 1 电机车、翻车机、清车机等附属设备和设施。第三条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矿井运输系统各项管理制度, 健全矿井、区队、班组三级运输安全管理体系, 明确各级工作范围、工作标准和管理责任,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第四条各矿井机电运输系统的管理人员,要加大对轨道大巷、主要轨道运输斜巷、采掘开工作面轨道、运输安全设备、设施和地面轨道运输系统等的监督、检查, 确保系统安全。严禁擅自拆除运输系统安全设施, 对不完善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坚决停运并要求限期进行整改。第五条各矿井要严格把好巷道工程设计、验收和轨道铺设验收关。巷道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铺设轨道; 轨道随同巷道掘进延伸的,轨道质量与巷道质量同时验收,否则不许掘进;轨道、绞车和安全设施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投用。第六条各矿井要定期对所辖矿井运输系统组织专项隐患排查, 矿井每月组织不得少于 2次, 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落实整改进度和闭合完成情况。第七条各矿井机电科、安监科等各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要认真查处运输系统中的“三违”,针对扒、蹬、跳或乘非运人车辆等违章行为,制定出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奖惩制度,严格落实、考核。第八条无论平巷运输还是斜巷运输,所挂空车或重车的数量, 都要进行校核计算, 并在运输管理规定中做出明确规定, 严禁超挂车辆运行。 2 第九条斜巷运输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款执行, 实现“一坡三挡”及较长运输斜巷中的“一坡多挡”,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做到齐全、灵敏、可靠。第十条斜巷运输严禁使用自制或非标准的车辆及连接装置。链环、插销、卸扣等矿车连接装置,必须使用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责任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成立运输管理领导小组,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法规, 执行、落实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和焦煤公司机电运输专业相关的制度和规定, 依据本办法全面履行焦煤公司各矿井运输管理职责, 定期、不定期对运输系统工作进行服务、指导、监督和考核。组长: 机电副总经理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部部长成员: 机电部、安监局相关成员办公室设在机电部第十二条矿长是矿井运输系统安全第一责任人,机电矿长是运输系统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机电副总工程师协助机电矿长做好矿井运输系统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机电科是矿井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全矿井运输系统的日常管理。机电科要设一名分管矿井运输管理的副科长。机电科参与轨道运输系统的设计、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运输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的制定; 组织对 3 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检查工作,对设备、设施的完好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安监科是矿井运输的监管部门, 负责全矿井运输系统的安全管理。安监科应明确一名分管运输安全工作的副科长, 并配备运输安全监察员,开展相关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第十五条运输区(队) 负责主要大巷、主要斜巷和地面轨道运输系统。负责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工作,对设备、设施的完好负责。第十六条采、掘、开及巷道修理区域的轨道运输管理工作,由分管矿长负主要责任,各区队对所辖工作地点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负责;机电矿长对上述地区运输管理负同等责任,机电科、安监科行使具体的监管职责。第三章平巷运输第一节电机车运输第十七条同一水平, 同时行驶 3 台以上机车时, 应装备机车通信装置。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 行驶机车台数小于 5 台时, 使用司控道岔或电气闭锁信号系统; 行驶 5 台及以上机车时, 应使用“信、集、闭”系统。第十八条在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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