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五大发展理念”,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确立的生态立区战略部署,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水资源函〔2017〕218号)和水利厅《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宁水政发〔2018〕10号)要求,积极推进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行动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一口一策(一个入河排污口一个对策)、属地负责、多方联动,强化监督、全民参与”的原则,以严格执法、综合整治、加强监管为手段,实施“三个一工程”(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全面实施入河排污口综合治理,建立入河排污总量长效监管机制,形成水质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的良性循环体系,努力实现全县“水环境安全、水资源清洁、水生态健康”的良好局面,为建设美丽平罗提供水资源保障。二、工作目标把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专项行动作为落实河长制工作的重要任务,明确各级河长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从2018年3月开始,按照查清现状、分类整治、优化布局、健全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全面摸清入河排污口现状情况,依法清理整治各类违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不断强化污染源防治措施,进一步加强规范监督管理,逐步提升水环境监察监测能力,确保我市河道及饮用水源地水环境安全,实现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的目标。三、工作范围和重点全县范围内的全部入河排污口(含排入湖、水库、渠道等水域的排污口,下同)。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日排废污水300吨或年排10万吨以上)为重点,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整治和监管。四、主要任务(一)集中整改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2002年10月1日前(《水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入河排污口,按分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对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的,未经主管部门的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综合考虑环评结论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排放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资料,水行政部门按权限补办手续,环保部门纳入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治和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可适当简化程序)。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主管部门的同意设置、其建设项目环评也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根据平罗县实际,对须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申请设置单位负责做好排污口资料的准备、申报、论证等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做好排污口环评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排污口设置审批、协调、管理工作。设置审批于2018年10月30日前全部完成。牵头单位:县水务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陶乐镇、德渊集团完成时间:2018年6月30日(二)清理违法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开展布局不合理、审批不健全、影响水功能区水质目标以及威胁饮用水安全等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集中整改。限期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设置区域内的入河(湖、库)排污口。对于偷设或私设暗管、口门等非法排污的,一经发现立即封堵,并依法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未经县水务部门或有管辖权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放口,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办理的实行封堵;对有污水混入的雨水口,要彻查污染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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