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染行业洗染业务合同格式条款操作规范第一条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洗染行业洗染业务合同格式条款,依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和《上海市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的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保值精洗服务,必须在店堂醒目处予以明示公布。第三条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洗染业务时,应当在取衣凭证上写明具体的服务内容,包括:;衣物名称:全称(式样、颜色、纤维、品牌);加工的服务项目:洗涤方式要征得顾客同意;单价及总价;;是否要保值精洗;检查衣物现状,注明破、蛀等疵病;洗、烫加工的后果要注明;开票、取件日期;开票人、顾客均应签名。第四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应当在店堂醒目处将“顾客须知”予以明示公布。第五条本规范已报上海市工商管理局备案。本市从事洗染业务的企业均应按本规范的要求执行。第六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章)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章)XX年7月10日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 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 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 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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