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国家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国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第四条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为负责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职能机构。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研究生学院请假并说明理由,请假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学院提出并签署意见,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户口、档案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第七条新生在取得学籍之前,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一)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体检发现患有疾病,暂不宜在校学习者;(二)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学院同意,先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者;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期结束前3个月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批备案,于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医院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八条每学期开学,研究生本人须到研究生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代注。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在注册日前向研究生学院请假;未按学校规定按时注册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第九条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于每学年开学时缴纳。未按学校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暂缓注册。经济确实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依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此类研究生须到研究生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注册。第三章纪律与考核第十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因病或其他重大事项不能参加考核者,须提出缓考申请,由研究生学院批准方可缓考。缓考一般于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进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计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如申请学位,每门学位课程必须达到70分),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补考、缓考或重修合格的,成绩按60分记(学位课考核成绩超过70分的,按70分记)。第十二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研究生应重修该门课程:;;,不参加课程考核的。第十三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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