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程序一、申请征收房屋程序(一)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发展改革部门核发); (国土资源部门核发); (城乡规划部门核发); 、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核发); (财政部门或金融储蓄机构出具)。(二)对建设单位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房屋征收部门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征收房屋事项的审查工作。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程序(三)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起草并送达相关单位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通知书。(四)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在 2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五)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 7个工作日内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 2个工作日内对概算进行审核; ,在 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补偿费用汇入专户存储。(六)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登记; 、认定和处理,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2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七)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5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个工作日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2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报送征收补偿方案。(八)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信访、政府法制等部门,在 5个工作日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修改。(九)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 30 日; ; 2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十)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房屋征收部门以政府名义在 2个工作日内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十一)依法召开听证会 《条例》规定的,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十二)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依据《许昌市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实施办法》(许办〔 2007 〕 35 号)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 2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区政府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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