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权利在民主法治的社会里,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民向政府缴纳税收。而税收负担的高低,则主要取决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互惠的关系。既是平等关系,就应该有对称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每年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报告,查出各级机关的违规资金动辄以亿计算;纳税人上缴的税款,有些地方成为了奢靡的办公大楼,有些地方成就了“坐邮轮看肚皮舞”的出国考察, “三公”消费屡禁不止。而税款支配的决策过程,纳税人全不知情, 往往是贪官们东窗事发了,纳税人才通过媒体成为最后的知情者。而纳税人试图使财政完全透明化的希望与努力,每每会如同投入湖面的石子, “咚”的一声后便再无声响。此次国家税务总局首次明确纳税人有知情权、税收监督权等十四项权利,尽管不是立法创新,但毕竟是追本溯源,再次确认了纳税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以及国家各级行政部门对纳税人权利应有的尊重,从而使得这些部门在支配、使用税款时能抱有基本的敬畏之心。应当说, “纳税人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已得到建立与认可。每年政府财政收支情况都会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向与会代表报告,但人大代表已不再满足于模糊笼统的简单介绍,而希望真看懂、能挑刺。纳税人有十四项权利,希望能借此最终推动政府将账本摊在阳光下,财政透明化,以对称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就严谨的“纳税人意识”。社会秩序的维护当然离不开政府,政府也当然会有一些事务,需要临时对外界保密。这是公共利益之需。不过,政府、尤其是其官僚机构,总有一种追求私利的本能,基于这种本能会无限扩大对公民保密的范围。公民越少了解政府的运作情况,政府官员就越可便利地上下其手,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真正的公共利益,也即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会因此而受损害。随着现代国家建立,政府的秘密相对而言是越来越少了。在传统中国,国王与其宠幸的近臣决定各种重大事务,不要说一般民众,就是外朝的宰相、六部尚书,也未必知情。现代政府建立和运转的基础是民主。民主制的本质是人民选举产生官员,官员对人民直接承担责任。这种责任要求他们在处理公共事务时应尽可能对公众公开。惟其如此,人民才可能信赖政府。一个满是秘密的政府,公众不可能信任它。具体来说,现代政府最重大的事务,比如立法、财政预算等等,都是在议会讨论决定的,而议会是对外公开的,其记录是定期公布的。各级行政部门处理事务的过程也通常是对民众公开的。当然,现代政府也有秘密,尤其是涉及国防、外交、打击犯罪等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但是,现代政府处理国家秘密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公开是常态,秘密是例外,秘密的范围要被控制最小需要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 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应当是涉及政府工作流程和信息问题的一项宪法性原则;第二,即便是政府所确定的秘密, 公众也可以提出公开申请,因而要设计一种机制,让公众对政府确定的秘密可提出异议。用这两个标准来衡量,当代中国的保密制度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秘密的范围过大。有一个资料称,美国每年产生秘密文件 10 万件,我国则多达数百万件。这里面最为离奇的是,某些没有任何理由定密的文件,也被划入国家秘密范围。去年有民众申请地方财政局公布地方财政预算,财政局竟声称这是国家秘密。政府的每一分钱都来自公民, 公民当然有权知道政府如何花钱,预算案理应向公民公开。并且, 财政预算案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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