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妇女离婚后权益保障问题的调研报告目前, 农村家庭在婚姻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居住的占绝大多数, 由于农村中“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 农村妇女在很多方面实质上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农村妇女离婚后, 其基本的人身、财产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针对这种情况,我乡妇联进行了系统的调研。一、农村妇女离婚后权益保障存在的诸多问题1 、很难取得宅基地所有权。现在的农村家庭结婚, 普遍都是由男方提供住所、女方提供嫁妆, 因此, 男方为准备结婚而在婚前购置或建造的住房大多数是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 《新婚姻法》颁布后,其所有权在婚后还是属于男方, 不可能因婚姻关系持续时间的长短而改变其归属。一旦发生离婚的现象,农村妇女很可能就处于没有住所、无处可去的境地。通常娘家受不良风俗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如果仍居住在娘家, 对其兄弟家不好, 而且有辱家门, 按照目前农村的习俗, 房屋大都是留给儿子的, 如果离婚后妇女强行回家居住, 即使父母愿意接纳, 姑嫂之间也很难和平相处。容易导致家庭矛盾。而按照当前规定, 离婚的妇女又不可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 最终导致其无房可住。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难取得。由于土地的不动性, 农村妇女离婚后, 通常无法带走在婆家分得的土地。即使有极少数的婆家同意把地分出来, 但是由于不便于离婚妇女去耕种, 往往使离婚妇女很难实际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 使农村妇女想要重新得到承包地是很渺茫的事情。这就意味着离婚妇女没有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其基本的生活很难得到保障。 3 、就业创业机会很难把握。离婚后的农村妇女,在住无定所、耕地无着落的情况下, 很难拿出时间、拿出金钱来进修, 进行系统的学。在我乡,还可以从事手工艺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 解决温饱问题, 但是, 离创业致富还差很多。纵使妇联进行了很多创业培训, 可是由于时间、个人基本生存条件等问题, 很难使这部分妇女得到有效的信息和专业的培训。 4 .回娘家落户难。女方嫁入男方家后,户口也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 但是在离婚后男方家急需将女方户口迁出,而女方娘家村委, 往往由于涉及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分配等问题, 利用村规民约等限制, 设置多种关卡限制女方户口迁入。通常情况下, 条件较好的村庄, 对离婚后妇女户口及子女户口的迁入, 会要求妇女出具在村里落户但是不享受村民待遇的声明,否则不予迁入户口。二、农村妇女离婚权益保障难的原因 1. 传统重男轻女思想观念的影响。“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着作用,“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离婚妇女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受这种思想的影响, 农村家庭在村里事务一般都是由户主, 男性公民出面。女性往往就是干活、在家照顾孩子、伺候老人。农村妇女的自我意识不强。 2 、自身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妇女通常遇到婚姻关系变化时, 会茫然不知所措,不知道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离婚妇女权利和财产意识淡薄, 在婚姻关系变化过程中不知道如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 而后失去要求权利的机会。等到诉讼程序结束后, 只会埋怨处理不公,不知道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3 、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 往往会征求村民意见, 可是广大农村妇女很少会有提出意见的。而且,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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