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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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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持续优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营商环境,推动钦州港片区建设项目快速落地实施,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遵循“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结合钦州港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钦州港片区范围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第三条钦州港片区各部门遵循宽进、严管、快办、便民、诚信、公开的原则,精简审批事项及评估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推进审批流程和政务服务标准化,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相关工作。第四条钦州港片区综合服务大厅项目审批窗口统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收件和出件,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服务。钦州港片区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保障项目审批窗口“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运转,确保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的便利化和规范化。第五条相关规划和相关评估已能满足审批所需的指标、参数等数据要求的建设项目,简化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无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由相应审批部门负责收集采集。对于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数据或资料,相应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但建设单位应予以确认;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数据或材料与建设项目不符的,以建设单位提供的数据或资料为准。第六条钦州港片区适用极简审批前,应当依据钦州港片区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以下区域评估基础工作:(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三)环境影响评价;(四)地震安全性评价;(五)节能评价;(六)安全生产评价;(七)水土保持方案;(八)气候可行性论证;(九)海域使用论证;(十)海域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十一)社会稳定评估;(十二)通航安全评估(论证);(十三)通航条件评估;(十四)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区域评估经批准后,可以作为单个工程建设项目审核或审批的依据。但对于确需单独编制全部或部分评估事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负责评估。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由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一次性组织专家评审。第七条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建立施工图“多图并审”机制,将人防、消防、防雷装置等设计技术审查环节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统一审查,一次性作出审查意见。第八条钦州港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以下审批事项合并办理:(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合并审批,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许可合并审批,将抗震设防的内容纳入工程规范许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合并审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由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前办理完成。第九条钦州港片区范围内,符合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且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建设工程、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工程,可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清单,由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制定印发。第十条钦州港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且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设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在向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做出承诺后,可开展项目设计和施工,实现“拿地即开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遵照“先建后验”相关程序,全程同步跟踪服务,并在项目竣工后组织联合验收,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予以发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节能评估(立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竣工)、安全生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等评估、评价、论证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条件。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办理完成,其他评估、评价、论证事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成。第十二条对暂未能满足核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相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相应管理部门根据该项目审批推进的实际情况,可向建设单位出具“证明函”或“意见函”,暂时代替正式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复文件。建设单位可凭“证明函”或“意见函”,进入下一阶段的审批流程。第十三条对主要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但次要条件和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审批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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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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