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现在我们开始合同法讲座的第五讲。第五讲,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会给我们引发出来两个有思考的问题,也是我们今天这一讲主要讲解的问题。这个纠纷里面,涉及到两个合同法上的问题。第一个当时双方约定说,如果找到了牛就把牛还给李老四。如找不到牛的话,那就赔他一千五百块钱。这样一个约定,怎么来判断它的性质,它有什么样的效力就是说能不能做这样的约定,法律保护不保护这样的约定? 第二个问题,王老五他不是这头牛的主人,可是他擅自把它牵到市场上,把它给卖掉了。而赵六,他又不知道这头牛还不是王老五的。他也支付了一个公平的市场价格。他现在有没有义务,把这头牛还给李老四?如果还给了李老四的话,那他这个损失怎么办,他这个两千四百块钱找谁去要?他要是找王老五,王老五说我牛都给你了,你自己愿意还给别人那管我什么事?他要不回来这个钱怎么办?这样两个主要问题。我们首先来探讨第一个问题,关于合同的附条件。我们反复强调过,合同的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签合同的时候,不仅仅是说你跟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什么时候订合同,你完全自由协商。包括在订合同的时候,是不是对合同附加一些限制,附加一些条件给它,都是允许的。合同法上讲附条件,实际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我们就称之为附效力条件。所谓附效力条件,当事人在合同当中附加一个条件。等这种条件出现的时候,合同法上叫做成就的时候,那么这个合同的效力才会生效,或者才会失效。如果说双方只是签定了合同,合同成立了,但是如果条件不成就,合同就不生效,它这个效力被抑制住了。这称之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也称为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另外一种情形是相反的,合同成立了,并且马上就生效了。但是一旦某种条件成就,合同就自动的失去效力,我们就把这种称为附失效条件,有的也称为附解除条件。我们举个例子来说。张三跟李四签了一个租赁合同。张三愿意把自己的一间房租给李四,李四也愿意租。租金也谈好了,租期三年。但是,张三跟李四在这个合同里面有很清楚的一个条款约定。张三说,如果张三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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