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国语大学教师辅导员管理办法(讨论修改稿)为建立新进教师担任辅导员(以下简称教师辅导员)的长效机制,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教师辅导员是指2010年(含2010年)以后选留的专业教师担任专职辅导员的教师,其履行专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第二条教师辅导员原则上应安排其至选留单位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岗位的,由学工部、人事处根据各院(系、部)的专业特点和需要统一安排。若有选留单位与任职单位不一致的,日常管理由任职单位负责,教学管理由选留单位负责。第三条教师辅导员可承担一定的专业教学任务,但每周不得超过4学时。任课需填报《西安外国语大学辅导员上课申请表》(附件1),报任职单位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四条教师辅导员的考核严格按照《西安外国语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第五条教师辅导员的职称系列参照高校教师系列,评审办法按照《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辅导员职称评审暂行办法》执行。第六条教师辅导员的聘岗按照教师岗位聘任,其工资关系放在选留单位,基础津贴按照教师相应级别兑现,由任职单位报送,超工作量的按照专职辅导员的标准发放。第七条教师辅导员任期为2-4年。2年后根据考核情况、工作需要及本人意愿,可到选留单位担任专职教师,也可申请继续留任专职辅导员。第八条申请转岗教师辅导员任期内至少有一次学校年度考核为“优秀”,需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辅导员转岗申请表》(附件2),按表中规定经所在院(系、部)和接收单位同意,报学工部、人事处审批。第九条教师辅导员未经批准转岗手续的,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工部、人事处批准,不得随意调动辅导员离开原岗位。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9月起执行,由学工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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