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英国司法鉴定考察团考察报告 20** 年 12月 10 日至 16 日,以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刘一杰司长为团长的中国司法部司法鉴定考察团一行 7 人,对英国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财务收支、科学实验室和运行模式等诸方面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考察。通过此次考察学习,对英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设置体制、鉴定机构的运行机制以及机构的设立、鉴定人的准入、行业标准、鉴定程序等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对当前英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动态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考察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一、考察的基本情况此次专题性考察活动在英方的周密安排下历时一周,行程纵贯南北,历经英伦两岛。访英期间,考察团不仅参观访问了位于英格兰的鉴定科学服务局(forensic science services) 、 bramshill 国家警官学院、鉴定同盟会(forensic alliance) 、犯罪侦察科学支持国家培训中心( national training centre for scientific support to crime investigation ),还参观访问位于苏格兰的格拉斯哥大学鉴定医学科学系国际鉴定协助中心和格拉斯哥 strathclyde 警察总部科学支持中心等与司法鉴定相关的组织、机构和科学实验室;考察团在听取了鉴定科学服务局国际部部长迈克· 希弗曼( mike silverman) 、 bramshill 国家警官学院鉴定科学家大卫· 巴克雷(dave barclay) 、鉴定同盟会专家以及苏格兰格拉斯哥大学鉴定科学医学系克拉克博士等专家的报告和情况介绍的同时,中英双方进行了广泛、有益的交流。根据英方安排,考察团拜会了英国文化委员会( the british council) ,出席了达勒姆诺森伯兰警察总部(durham constablury police hq) 局长乔治· 海金斯(e hadges) 先生举行的欢迎晚宴, 等等。在适用法律上的特点。英国是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组成。由于历史、民族、文化渊源的不同,英格兰、威尔士属于普通法系,而苏格兰与北爱尔兰属于大陆法系。由于其内部分属两大法系,必然使其司法鉴定体制打上不同法系的烙印, 而其各自的特点及相互渗透、融合走向统一化、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也为别国学习、思考、借鉴提供了制度构建的启示和操作上的示范。在鉴定机构的设置上。无论是属于普通法系的英格兰还是属于大陆法系的苏格兰,法院与检察(英国没有独立的司法行政机构, 公诉职能由公诉人协会承担)系统均不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实验室在英格兰、威尔士是完全独立的,不隶属于警方,警方没有鉴定实验室,一般警署有 1-2 名鉴定管理人员,负责到现场采证(是刑侦人员),不做具体分析,或只提供简单的指纹采样等样品,决定何种需要鉴定;在苏格兰,警署内只有极少数初级鉴定人(即负责现场勘验鉴定的勘验人),均为文职人员;无论英格兰警署还是苏格兰警署均不能承担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英国鉴定机构设置情况。英国有两个较大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服务机构,其一是鉴定科学服务局,其二是鉴定同盟会(两机构在全英提供所有的鉴定技术),与其他规模较小的鉴定机构(如国防部门的鉴定有限公司、大学内的鉴定试验室、警察署内部的鉴定机构等)平等竞争,共同组成英台和网络。其一, 英国的鉴定科学服务局(简称 fss ),是英国 1988 年以来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产物。该局原系内政部的一部分,是其执行部门, 199 1 年由内政部剥离出来,独立于警察、皇家公诉人办公室、法院等系统。在机构管理上,鉴定科学服务局独立于内政部,但内政部是基于其原有的资产产权归属而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并负责政策方面的指导;其鉴定科学服务局现有 2000 多人,其中鉴定专家 170 0 人,研究人员 12 人,每年收入 1 亿英磅,其正式身份也已转变成为经营性的市场主体。其二,是在英国与鉴定科学服务局齐名的另一司法鉴定组织——鉴定同盟会( forensic alliance )。这是一个与政府没有关系的主要为警方提供鉴定服务司法鉴定组织,性质属于民间性的私营公司,其主体部分由鉴定专家和研究室组成,有少量管理人员。鉴定内容涉及军火、武器、录相带分析、迹痕、飞机、盗窃、 dna 等几乎所有司法鉴定专业领域,一年 365 天、每天 24 小时全方位为警方提供鉴定服务。由于其组成人员的特殊性,与其他司法鉴定组织不同之处就在于鉴定同盟会能充分利用先进的高科技手段和传统鉴定理念对一些较特殊的悬案、疑案提供鉴定服务。该公司一负责人介绍,在英国,私人公司可以为国家提供鉴定服务,并且经警察总长许可,可以使用国家数据库。其三,是在英国部分大学内部设立的鉴定实验室。考察团访问的格拉斯哥大学鉴定医学科学系国际鉴定协助中心(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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