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剖析教师要进行有效课堂教学,就必须组织与管理学生,就必须维持一定课堂纪律。教师管理学生情况可以归结为两种截然不同方式:有一类教师采用极端做法,对学生实行高压控制,采用惩罚措施,让学生对教师感到敬畏,教师与学生之间只是单向交流,即由教师到学生;有一类老师倾向另一个极端,即富有人道主义教育方式,与学生平等交往、沟通,建立亲密师生关系,但无形中逐渐失去老师应有威信,“师道尊严”无存。笔者认为教师不应采用任何一种极端做法,而应找到两者之间某一平衡点,兼有并用。而本文将研讨适应教师教学惩戒方式。一、“惩戒”界定“惩戒”意思是“通过处罚来警戒”。应当说教师有权对教育活动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与控制,有权作出职责范围内专业行为。这是教师职业性权力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权力之一,这一权力是随着教师这一专业身份获得而取得。“惩戒权”主体是教师,客体是学生违规行为;它是以不损伤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它依据是相关法律或学校章程制度。大部分教师认为,在教育与教学过程中,对于一些违反课堂纪律、甚至违犯校纪且屡教不改学生进行适当惩戒是必要。但教师又必须明白,教师惩戒权重在“戒”,其目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只是手段而已。二、教育惩戒心理学依据 “强化理论”。强化理论是斯金纳学说最重要基础,他认为行为之所以发生变化就是因为强化作用。对强化控制就是行为控制,凡是能增加反应概率刺激与事件都叫强化物;“强化理论”包含积极强化与消极强化。这两者分别是通过呈现愉快刺激或终止不愉快刺激来增强反应概率。同时,教师也可以在颁发试卷时告诉学生,考试成绩在多少分数以上就可以免除今天家庭作业,同样也可以取得激励学生考试成绩结果。无论是积极强化还是消极强化,其目都是增加学生行为概率。斯金纳“强化理论”在抑制学生不良行为方面非常有效。但是,我们不可能通过惩罚根除有机体某种不良行为反应,惩罚效用至多只是起到抑制作用。 。埃里克森强调社会化背景作用,认为人格发展受文化背景影响与制约。对此,他提出了心理社会发展理论,埃里克森把人发展看做一个经过一系列阶段过程,每个阶段都相互依存,有其特殊目标、任务与冲突。埃里克森把人心理发展分为八个阶段,其中第四阶段(6-12岁)与第五阶段(12-18岁)在学校教育中正处于小学阶段与中学阶段。埃里克森理论有助于教师在采取适应中小学学生发展各种教育手段同时,合理地使用教师惩戒权。如(6-12岁)阶段,这时学生开始进入学校学习,可能首次面临来自家庭、学校、同伴各种要求与挑战,在学生完成任务与挑战过程中,成功经验增强了学生自信感;反之,困难与挫败则导致了自卑感。此时,老师处理调整学生自卑感,帮助他们建立成功感尤为重要。 “社会认知理论”。班杜拉认为展现一个榜样可能会产生不同效应。其中榜样行为第二种效应是加强或削弱观察者对自己已有行为抑制。“抑制效应”是指观察者由于看见榜样得到惩罚结果而引起反应倾向减弱。在他著名“充气娃娃”实验(三组学前儿童分别观看正在踢打一个充气娃娃电影)中,第二组儿童看到踢打充气娃娃人受到了惩罚,于是产生踢打这些玩具攻击性行为最少。但是,如果第二组被告知模仿电影中人踢打充气娃娃可获奖励,那么他们就会将攻击性行为表现出来,即出现一种解除抑制效应。可见,在实际课堂教学中,一定程度合理惩戒也将对其他同学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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