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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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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我公司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规范公司财务管理,根据《XX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3]47号)、《XX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晋财库[2007]19号)及《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和规范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晋财库[2009]30号)、《关于实施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第二期)的通知》(晋财库[2011]6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公司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第三条XX公司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2-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强制要求消费时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第四条公务卡管理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管理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办理。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公司计划财务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第六条计划财务部应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第二章发卡银行的选择及公务卡标准第七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XX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要求,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省财政厅负责与发卡行、银联XX分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公司已选择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大营盘支行作为本单位的公务卡发卡银行。第八条公司与发卡行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九条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的监控和管理,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的信用卡。银联XX分公司要与各发卡银行确定统一的公务卡卡BIN代码,统一的样式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备案。第十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具有失卡零风险,多种还款方式和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第十一条按发卡行规定,公务卡具有25-56天的透支免息期。本次已办理的公务卡统一记帐日为每月1日,还款日为每月25日,实行次月还款原则,即本月刷卡支付结算,还款日为下月25日,如有问题请咨询工行24小时客服电话95588,以银行通知为准。以后批次办理的公务卡记帐及还款日由银行告知。第三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十二条公务卡由公司计划财务部统一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并经公司计划财务部确认后,由发卡行负责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反馈公司计划财务部统一录入或导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公务卡管理系统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和维护。第十三条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离退休时,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手续,并上报省财政厅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第十四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计划财务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公司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第十五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规定。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现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第十六条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公司计划财务部。调增信用额度须事前取得公司计划财务部同意。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计划财务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工商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只能用于转账支付。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计划财务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十八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知计划财务部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第十九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二十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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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