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2〕126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
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
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
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
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奖励委),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
人和专家。
市奖励委主要职责是:审议市科学技术奖工作的重大问题,审定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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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奖励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技
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市奖励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设以下奖项:
(一)市长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青年科技奖
(六)专利奖;
(七)标准奖。
第六条市长奖授予下列自然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
有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
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
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自然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八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
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自然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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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
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组织或者
自然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
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
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的。
前款第(三)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青年科技奖授予下列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的青年科技工作
者: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做出突
出贡献;
(二)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应用
成效;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产学研合作、科技创业投资、
科技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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