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绍兴市人民政府令〔2012〕103号现发布《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钱建民二。一二年五月九日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技成果转化奖。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一般不超过2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技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90项,其中一等奖一般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一般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一般不超过50项,科技成果转化奖—般不超过10项。第六条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省科技成果转化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对同一奖励对象不重复授奖。第七条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单位:(-)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较为重要的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1!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从市外、国外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并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有效促进本市产业产品结构优化调整的单位和个人。同一项目已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不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已获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不再推荐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第八条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中,重大贡献奖奖金为20万元,一等奖奖金为8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三等奖奖金为1万元,科技成果转化奖奖金为3万兀。市科技成果转化奖获奖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参照享受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奖人员的其他同等待遇。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个人推荐:(一) 县(市、区)政府;(二)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第十条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及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质疑;(二) 根据评审、评议结果,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三) 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每年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委员的聘任应报市政府备案。委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3年。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设奖情况和推荐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评审组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评审组成员。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第十四条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评审组成员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及各评审组应当按照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第十七条各评审组初评后,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并提出获奖候选人及候选项目建议,由评审委员会审核。第十八条对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侯选人、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应成立复审评审组,举行答辩质疑并逐项进行打分。候选人及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评审组成员提出的问题。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复审结果,应由评审组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审组成员参加,并经参加表决的评审组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第十九条评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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