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的登记管辖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核准:(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3)不含行政区划的。*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国务院决定新设立的企业;2)名称已经冠以“中国”等字样的企业进行整体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3)个别确有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2)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2、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1)核准冠以“天津(市)”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2)核准名称中的“天津”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企业名称;(3)核准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名称(包括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冠以“中国”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4)受理变更为没有行政区划名称的名称申请,初审通过后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3、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1)受理审查区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名称;(2)核准使用“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区划的各类企业名称。(3)受理审查滨海新区范围内企业名称冠以“天津(市)”行政区划,且使用“滨海”为字号或字号一部分的各类企业名称。4、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分局负责:(1)受理名称登记,并进行包括字号查重以及是否符合名称相关规定在内的初审,将初审合格的名称上报市局或滨海新区工商局核准。(2)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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