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设计的安全标准及规范1))随着工业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家用电器品种和数量的增加,有关家用电器方面的标准也在不断补充和完善。家用电器的安全标准是家电产品设计和制造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文件。主要包括家用电器安全标准在产品结构、外开设计的规定,以及家用电器安全标准的通用要求。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家电和用途类似的电热器具,以及电动或磁力驱动的器具。同时本标准也适用于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于公众却存在危险的器具,例如理发用具和割草机等。除电器玩具外,本标准考虑到了托儿所和其他无人照管的老、幼、病、弱等人员的生活场所存在的某些特殊危险。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出附加安全要求。一般要求器具的设计和制造应使其在正常使用中能安全运行,即使在正常使用中操作不当,也不会给人或环境带来危险。试验中的一般说明本标准规定了试验中对器具的一般要求。例如坏境、装配状态、运动状态及工作状态中的试验要求。额定值3)4)5)6)7)8)9)10)如果用户要一直流稳定电源,其输出电压为0伏到100伏连续可调,输出电流为0A-5A连续可调,这100V就叫额定电压,5A就叫额定电流,在制造过程中,。11)分类12)按照防触电保护分类如下所述13)O型器具14)OI型器具15)I型器具16)Ⅱ型器具17)Ⅲ型器具18)按照防水保护程度分类如所述。19)普通型器具20)防滴型器具21)防溅型器具22)水密型器具23)标志24)主要是电器工作说明。一般说来应该有额定电压、电源种类、额定频率、额定输出功率、额定电流、产品型号、绝缘程度等。25)防触电保护26)器具的结构和外壳应具有充分的触电保护,以避免人与带电部件发生意外接触。对Ⅱ类器具,避免人与基本绝缘(或仅用基本绝缘;将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部件发生意外接触。当器具按照正常使用条件布线和操作,甚到在打开盖、门和拆除的部件这后,该项要求对器具的所有部位仍适用。27)油漆、瓷漆、普通纸、棉织物、金属件上的氧化膜、绝缘垫珠及密封填料均不能作为防电与带电部件发生意外接触所需的保护层。28)器具的外壳除操作运行所必需的孔外,不得有任何通向带电部的孔。对Ⅱ类不得开有通向基本绝缘(或仅用基本绝缘将电部件隔开)的金属件孔。29)要求不包括不需要工具便可接触的螺旋型熔断路器,它意味着可拆卸的电路元件其接头装置所使用的管座,必须设计成当拆下电热元件后,能防止人与带电部件发生偶然接触。30)除额定电压不超过24VⅡ类器具外,皮肤或毛发护理器具在正常使用时与皮肤或毛发接触的金属部件,应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与带电部件隔离,且不应接地。31)除Ⅲ类器具外器具在正常使用中,)除不超过24V的安全特低电压工作的带电部件外,在正常使用中,可触及或可转变在成可触的导电液体,不应直接与带电部件接触。33)对Ⅱ类器具,这种液体不应与非双重绝缘体接触,不应和非双重绝缘与带电部件隔离的易触及的金属部件进行直接触。34)操作按钮、操作手柄、操作杆等类似零件的轴不应带电。35)除Ⅲ类器具外,正常使用中被所握持或操作的手柄、操作杆或旋钮等,一旦绝缘失效也不能带电。如这些手柄、操纵杆或旋钮等是金属制成的,并且一旦绝缘失效后会使它们的轴或定位零件带电的话,则应用绝缘材料将它们适当包裹,或者用附加绝缘将其易触及的部件与它们的轴或定位零件隔离。36)除Ⅲ类器具外,在正常使用中连续握持的手柄的结构,应使一旦绝缘失效时操作者的手不应与可能成为带电体的金属部件接触。37)电动器启动38)电动器应能在实际使用中出现的所有正常电压条件下启动。39)启动电流不应熔断具有额定电流的快速熔断器熔丝。40)过载保护装置在正常启动条件下不应松动。41)输入功率和电流42)器具的输入功率和可拆卸的电热元件的输入功率,在额定电压和正常工作温度下,与额定43)输入功率的偏差不能大于规定值。44)器具工作电流不得大于额定电流的10%。45)如果电热器具或可拆卸的电热元件有冷态输入功率,则该输入功率与标出的偏差应不大于20%46)发热47)在正常使用中,器具和周围环境的温度不应过高。器具应按正常使用的位置放置。48)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过载情况下工作49)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设计和结构上,应考虑能经受正常使用中可能发生的过载。过载后,器具不得出现本标准所不允许的破坏。50)在工作温度下,器具应具有良好的电气绝缘,正常使用中的泄漏电流不应过大。51)无线电和电视干扰的抑制52)必须抑制无线电和电视干扰,从而达到理想的程度,不对器具的安全产生有害影响。53)防水54)防滴型、防溅型和水密型器具的外壳应按器具分类提供防水等级。55)器具经防水试验处理后,应经得起电气强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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