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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被害原因.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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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被害原因内容摘要:犯罪被害现象就是被害人与犯罪人在被害过程的互动的并且这种被害现象就是有被害人体验的事实。在特定的时间空间条件相爱各种犯罪状况﹑特点以及规律的总称。由此我们可以瞧出,在任何一种犯罪被害过程中,总就是有被害人与犯罪人共同参与才能够完成的。在被害人被害的过程中自身原因有四种模式:可利用的被害模式﹑冲突模式﹑被害人催化模式以及斯德哥尔摩模式。被害人的主动或者被动的因素都可能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导火索。因此,我们通过研究被害人自身的原因的分析,使被害人也要负一定的责任,进而找出一定的切实有效地预防措施俩进行被害预防,从被害人自身出发减少被害的发生。本文主要进行有过错的被害人的研究,对于完全无过错的无辜的被害人不做讨论。关键词:犯罪被害人被害分类致害因素自身原因被害预防被害人学被害人学的意义1、广义的被害人学:指的就是除了在犯罪行为中利益受侵害的公民、家庭、单位、社会、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她人的合法行为造成的伤害等等。2、狭义的被害人学:因她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在人身、财产等方面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犯罪被害人学,就是以科学地探讨在犯罪发生时,被害人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被害人的态度与诱发犯罪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处于什么样的关系等为目的的学问。(二)被害人学的研究对象1、被害人,在各种犯罪或者自然灾害现象中,遭受损失的个人、单位、社会、国家等。犯罪被害人就是被害现象中的与主要承受着,缺少被害人都就是不成立的。在起初研究的时候门德尔松根据犯罪成立过程中被害人的责任及过错,试着将被害人分为五种类型,即①完全无责任的被害人;②责任小的被害人;③与加害人有同等责任的被害人;④比加害人负有更大责任的被害人;⑤最具有责任的被害人。这些研究在揭示犯罪实态的同时,也将其成果应用于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为预防犯罪提供了有益的资料。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就是在自然界中,各种因素都不就是孤立存在的,在犯罪的领域中,犯罪人并不就是犯罪产生中唯一人的因素,门德尔松提出了“刑事上的对立者”这个术语,在犯罪中引入了被害人这个概念,在刑事犯罪的场合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就是互相斗争、互相对立的。她们之间存在着对立共存关系。在犯罪的过程当中,被害人往往不就是完全无罪或者没有过错的被害人,她们对犯罪的产生或多或少都有着有意或者无意的促进作用,被害人由于自身存在着某些致害因素因而具有一种易遭被害的趋向或可能的特性,这些致害因素就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我们应该研究被害人自身的原因,区分加害人应负的责任,从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二、自身致害原因(一)分类1、被害人故意性的致害因素,在这种致害因素中,被害人往往都就是有过错的,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在犯罪动机形成的过程中与犯罪实施过程中,加害人受到被害者行为的影响,使被害人通过自己的言行成为犯罪过程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形成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的行为起的作用大小可以把被害人的有罪性程度进行区分。在被害人故意性的致害因素中,被害人往往比加害人更有罪或者犯罪程度相当。在犯罪发生之前,被害人所实施的行为,就是诱发加害者的加害行为的主要行为,单一地或复合地刺激加害者,就会引起加害者的感情冲动,产生犯罪的冲动。例如,被害人没有正当理由就对加害人拳脚相加,进行殴打,展示携带的凶器,或者对加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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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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