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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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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诸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实施城市低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属地管理的原则。(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市民政部门是审批管理城市低保的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入户调查、核实、公示、报批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城市低保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第四条城市低保标准的确定,必须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应当低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利于促进劳动就业。第五条城市低保标准,依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确定。第六条要建立城市居民生活状况监测系统,我市低保标准以原定每人每月156元为基数,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第七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常住的城市非农业户口。(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第九条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在待分配期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二)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三)近期(最近3年)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四)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五)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六)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七)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八)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九)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十)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十一)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第四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履行以下程序:(一)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乡镇)审查。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或乡镇申请。远离城镇的企业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和居委会出具。因动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管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居委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二)申请人必须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三)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第十二条审批城市低保待遇遵循以下程序:(一)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审核。(二)街道(乡镇)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居委会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委托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市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或企业工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5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由居委会代发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并由市民政部门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有异议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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