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doc中山市破消腋队文件山安消[2009]31号关于明确消防监督业务权限的通知防火处、各大队: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现决定对支队和大队的消防监督执法权限作出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队消防监督执法权限(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或特殊建设工程,由支队审核、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5、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6、 高层医院门诊楼、病房楼以及疗养院病房楼、大学图书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7、 布置在地下层、四层及四层以上且单项或多项建筑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以及布置在其他楼层单项或多项建筑面积超过六千平方米的影剧院、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8、市属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9、甲类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液化石油气瓶组站及代充点、甲类以下生产企业附设的甲类仓库);10、设有上述第1、2、3、7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11、 属于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12、 其他需要由支队审批的特殊建设工程。(二) 备案抽查超过18层的住宅楼或地下层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大队应将此备案转发至支队,由支队负责检查材料及公告。(三) 消防安全检查支队审批权限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