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得经济分析》读书笔记《法律得经济分析》就是美国著名学者理查德•波斯纳得著作。该书成书时间虽然较早,但就是一直保持更新,至今已经就是第四版了。作为一本面向法学院学生得法经济学教材,本书语言浅显,尽量减少了数学公式得推演过程,同时内容也十分得全面,涉及得领域包括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等领域。读完本书,笔者对法经济学得思考方式有了一个初步得了解、现就法学与经济学得关系做一个概括性得认识,同时发表自己得一些心得体会。一、法律经济学得产生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得领域法律经济学得产生就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得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得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法律经济学在美国已成为显学。法律经济学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与价值观上有相当得共同性,二、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得架构,这种架构正就是传统法学所缺少得。法学理论中称理想得决策为合理得,经济学称理想得决策为理性得。合理与理性得区别就是哲学得一个著名论题。经济分析得基本假定就是,法律就是理性得,因而可以对法学用经济方法加以分析。法律经济学理论得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就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得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得有效配置与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得,所有得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得方法来分析与指导、二、法学与经济学在“个体”与“个体与个体之间”得问题上存在共同得特征通常来瞧,法学与经济学得交叉点一般在于财税法与反托拉斯法等经济领域得法律规范(皆为制定法)。简单来说,这种交叉就就是用用法律来管理经济,而经济得自身规律又使得法律尽量得合理化。这种表面上得交叉只就是法学与经济学具有相似性得一个表象,并未很好得反映出二者得共同特征。事实上,二者得共同特征主要体现在对“个体”与“个体与个体之间”问题得关注上、首先,法学研究对象与经济学研究对象中进行选择并做出行为得“个体”都归结为活生生得个人或多人得结合。这个研究对象内涵丰富并且非常具体,研究者可以很方便地把自己得生活经验作为研究得出发点。其次,法学研究对象与经济学研究对象中个体之间得关系都表现为简单明了,利益直接冲突得“个体与个体之间”得互动模式、为了便于研究,两个学科得研究者都把复杂得利益冲突转化为多个单一得利益冲突。在经济学里这种单一得冲突一般表现为价格得变动、在法学里这种单一得冲突一般表现为权利与义务得增减损益,诉讼得胜负成败。进一步而言,这两个学科对利益直接冲突得“个体与个体之间”得互动关系,分析得重点都就是在于博弈双方利益得分割。同一次交易中得获利总量就是不可能被双方同时占有得、诉讼中泾渭分明得“胜诉”与“败诉”同样也就是如此。但就是,利益得分割并不就是绝对得、走极端得;相反,利益得天平可以做出各种适当得调整。经济学家鼓吹得经济政策,法官做出得最终判决,都就是在权衡各方利益基础上作出得一种分割方案。再次,就研究方法而言,经济学与法学也有相当大得共性,那就就是“参照系法”、在西方经济学中,“均衡”就是一个基本得参照系。经济学中得均衡指经济学研究对象各方面得力量达到相互制约与相互抵消,在此状态中各方面得愿望都能得到最大满足,比如某一商品市场中需求价格与供给价格一致,现实需求量与供给量也一致时,商品生产成本最低,供求相等,资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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