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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亿年厂月矽日传凑’日期:≯萨,月矽日彬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郑州大学。根据郑州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郑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郑州大学。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日期:
条件,长期以来一直是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尽管,中外法学界对侵权责任构成之违法性要件的研究已有许多著述,但是笔者认为其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因而研究该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全面分析研究诸多先哲前贤的相关论述之后,本文从肯定违法性应当成为侵权责任构成独立要件的角度,对此进行了比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和论证。总结全文,其创新之处大致可概括为如下几点。首先,文章对违法性要件独立存在的理论基础及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具有一定理论价值。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在侵权法理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整个侵权法理论的核心所在。对于如此重要的理论问题,学界虽有许多研究成果,但目前仍处在持续纷争的过程之中。这足以说明,其中仍有许多理论问题并未真正取得一致认识。特别是在侵权责任构成三要件说极度风靡的前提下,如何从理论上充分论证违法性要件独立存在的理论基础,充分说明违法性要件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比较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分析过错与违法、主观与客观、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从过错不能吸收违法:主观无法取代客观;自由与秩序同等重要的角度,充分说明了违法性要件独立存在的理论基础;从依法确立行为准则、科学界定责任范围、实现责任理论的自洽性等方面,充分说明了将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必要性;通过比较分析大陆法系法国、德国、日本三种不同侵权立法的理论模式,从理论和立法上充分说明了违法性要件独立存在的合理性:从违法性要件界定的独立性、可能性和规范性等方面,充分说明了将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在实务上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如果以上观点可以成立的话,应当说是对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的些许贡献。其次,本文的研究成果具有比较重要的立法价值。因为,侵权立法须以科学的理论研究为先导,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不可能有科学的侵权立法。由于
理论上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直存在争议,所以立法中关于侵权责任构成的相关规定势必不可能真正科学合理。目前,仅在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构成立法中,即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法国民法典》以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三个要件确认侵权责任。《德国民法典》以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确认侵权责任。《日本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及违法性,但其以“侵害”取代了《法国民法典》中的“损害”,实质上与《德国民法典》相同,也是以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确认侵权责任。鉴于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与《法国民法典》相同,所以,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完全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其实质上类似《日本民法典》的立法模式。但是,我国的侵权立法确实存在不少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比如,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有些地方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违法性要件纭睹穹ㄍㄔ颉饭赜诨肪城秩ǖ挠关规定挥行┑胤绞且浴扒趾Α比〈八鸷Α姆绞剑浣庸娑宋シㄐ砸<纭睹穹ㄍㄔ颉返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但是在有些本该特别强调行为违法性的地方,不仅没有明确规定违法性要件,反而将通常所用“侵害改成了“损害如《侵权责任法》第豕娑ǎ骸靶形H怂鸷λ嗣袷氯ㄒ妫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偃依照该规定,行为人致他人损害后,其责任的承担不仅不以过错为条件,而且也不以违法为条件。这显然成了一种极其落后的结果责任。这等于说,只要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具有合法性,也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文章认为,侵权行为本身均具有违法性,合法行为不可能成为侵权行为,更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无论何种侵权责任的承担,均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作为必要和基本条件。过错责任尚且如此,无过错责任更应以行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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