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国土局是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县征地拆迁安置办(简称县征拆办)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县国土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拟定征地公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2、核算被征土地的补偿; 3、督促补偿费用及时拨付到位; 4、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裁决; 5、核定被拆迁安置户的安置面积及办理用地手续;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7、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矛盾化解,负责对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政策问题予以答复。 (二)县征拆办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拆迁主体实施工作; 2、负责拟定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落实补偿安置工作; 3、管理、调度征地拆迁安置资金,协调、监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的分配,并具体负责安置补助费的兑现工作; 4、具体指导和监督返迁房的分配和管理; 5、协助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矛盾和群众来信来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6、依法依程序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予以整治、拆除。 (三)县房管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办理有关拆迁手续; 2、协助处理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矛盾和群众来信来访等问题。 (四)琴江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做好政策宣传与群众思想发动工作,优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环境;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征地主体实施工作; 3、牵头对被征土地、附属物进行调查摸底、丈量、登记和签订补偿协议; 4、送达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征地公告和文件,并负责组织征地工作的实施,及时向建设用地单位交付被征收土地; 5、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征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房屋拆除的安置工作方案; 6、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五)县城建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会同国土部门对被征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合法性作出鉴定,并提供书面结论; 2、做好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审查及报批工作,及时办理被拆迁安置户建房的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和做好规划放线工作。 (六)县城建公司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的投资预算、资金筹集和返迁房建设。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合理补偿”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征地、批地、占用土地或者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私下协商购地。 第五条 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程序 第六条 实施征地10个工作日前,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组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以征地拆迁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征地方案进行公告后,相关单位(县国土局、城建局、工商局、公安局、房管局等)在征地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批准房屋、土地流转;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办理入户或者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入户或者分户的除外。 第八条 征地方案公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突击开荒和栽种果树、林木、花卉、农作物等,不得突击建设和装修。公告后突击开荒栽种、建设、装修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 琴江镇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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