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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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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对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推广建设新型宜居性农房,提升农房建设设计和服务管理水平,提高农房建设品质,增强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提升乡村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功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不包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村庄)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新建、改造、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第三条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房用地的审批及其监督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相关手续。县住建局负责农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制定符合我县建筑实际的农房建设标准规范、技术导则;组织编制和推广本县通用图集;负责农房建设时房屋设计的审批管理及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加强住房建设安全及房屋质量管理,对农村建筑工匠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等。县财政局应当将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编制、农村工匠培训、设计师下乡相关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依职权负责管辖区范围内农房违法建设查处及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的编制,负责建房用地的调剂、调整、安排,负责建房申请的受理、相关情况真实性审查,督促建新房拆旧房农户的原有旧住房拆除,集体土地使用证收回和报请注销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须设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专职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并在各村至少设立一名农房建设管理监督员,负责日常建房管理巡察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必须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并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先规划后建设、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五条村民建房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庄周围的未利用地,严禁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建造住宅,鼓励本村村民向中心村集聚。第六条规范村庄风貌管理。住建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房设计调研,选择适合各区片的建筑风格,制定标准图集或改造方案供村民选择,村民自行委托设计的也应符合总体的建筑风貌,并经县住建部门审批通过后实施。第七条农房建设应当符合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体现我县地域特色、产业特色、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第三章勘察设计第八条镇村在规划审批新建农房庄基地时要选用适合修建农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农户建房时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改造、扩建农房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不得影响原有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第九条农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市县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游凤镇、苏坊镇农房建设抗震设防烈度按照七度设计,其余各镇均按照八度设计。第十条县住建局应当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村民免费选用。游风、苏坊两镇农房建设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其余各镇均按八度设防。农房建设提倡使用住建局提供的通用图集或者改造方案进行建设;建房村民对拟采用通用图集或者改造方案需要深化设计或者修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者修改;建房村民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或者修改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结构安全负责。第四章建房条件第十一条按“一户一宅”原则,符合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可申请建房:(一)符合村庄规划、庄基合法、建筑设计符合新农房建设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需新建、改造、扩建的建房户。(二)符合整村建筑风貌。(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二)未使用通用图集和自行设计未通过审批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第五章建房标准第十三条建筑风貌要有本地特色,具有关中民居的鲜明特点;建设标准必须符合《武功县农房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应使用或参照县住建局编制的《武功县农房建设通用图集》。第十四条建筑高度。农房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单层建筑檐口高度(指上檐),,。单排建筑应结合实际,临街建筑前檐控制在一条线上,应有统一的±0标高,并在建设时严格执行。第十五条铁路、公路、河流、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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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国霞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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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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