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9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9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06-11-0717:51:00]作者:尹田编辑:studa20「摘要」关于自然人失踪宣告之立法模式,有于宣告死亡前或者设置财产管理制度、或者设立宣告失踪制度、或者设置财产管理加上宣告失踪制度三种。采前述第二种模式,比较符合我国国情。但宣告失踪应以失踪人财产有代管之必要为条件,财产代管人应有与法定代理人同等之地位。同时,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得根据有关机关的证明确认其已经死亡(自然死亡)。此外,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之宣告死亡申请权不应有顺序之分,检察院亦得提出死亡宣告申请,但受一定条件限制。就失踪人死亡的时间的确定,应依不同情况设置不同标准。宣告死亡确定的死亡日期与自然死亡日期之不同,也当构成死亡宣告撤销的事由。死亡宣告撤销前恶意继承人实施的无偿行为或单方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予撤销。宣告死亡如被撤销,继承人对财产的占有不得适用取得时效。但本人之返还财产请求权及利害关系人因死亡宣告之撤销而得享受之财产返还请求权,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关键词」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者居所,下落不明而难有返回之预期者,谓之失踪。失踪也可因灾难事故、战争等而发生。失踪会导致与失踪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失踪时间越长,此种不稳定越是加剧,不仅涉及失踪人自身的财产利益保护,而且涉及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的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之保护。为此,法律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遂在民法上设置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其中,宣告失踪涉及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宣告死亡则涉及失踪人权利能力即人格的消灭。故此两项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尤为重要,我国《民法通则》亦对前述两项制度作了规定,但错漏颇多。值此中国民法典起草之际,有必要对现行制度进行检讨,以求其科学和完善。一、立法模式选择据学者考证,罗马法上无宣告死亡之规定。以宣告死亡为研究对象,始于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但在法律上对之予以明文规定,肇始于德国普通法。[1]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起,近代各国民法莫不就失踪人之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做出详细规定。但各国基于其立法政策,最初所选择的立法例极有不同,主要形成所谓“法国式”失踪宣告制度[2]与“德国式”宣告死亡制度[3]两种。前者的特点是对于失踪宣告采取逐步演进方式,随着失踪时间推移,逐渐强化死亡推定,增加生存者的权利,虽然其最后的宣告失踪实际上等同于宣告死亡,但立法上并不宣告失踪人死亡;后者的特点是明确推定失踪达一定期间的人已经死亡,令其直接发生权利能力消灭的法定效果。后者为瑞士、日本、意大利等多数国家采用。[4]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在后来被1977年12月28日颁布的第77-1447号法律所修改,明确规定“宣告失踪的判决自其登录之日起,即具有确认失踪人已经死亡的全部效力”(第128条第1款)。由此,上述“法国式”宣告失踪与“德国式”宣告死亡之间的本质区别便已经不复存在。除一些细节问题之外(如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限等),各国立法所存在的主要区别,仅仅是在规定“宣告死亡”的同时,是否规定与之并行的“宣告失踪”制度。由此形成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仅规定对失踪人受死亡宣告前的财产管理而不规定“宣告失踪”制度(德国、瑞士、日本、台湾地区);[5]另一种是在规定宣告死亡的同时,规定宣告失踪制度(法国、意大利、葡萄牙以及前苏联)。[6]这样一来,各主要国家和地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9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cchanrgzhouh
  • 文件大小40 KB
  • 时间20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