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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刑事妥速审判法之检思.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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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刑事妥速审判法之检思.docx台湾地区刑事妥速审判法之检思〔摘要〕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妥速审判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刑事被告妥速审判权。从法律规定及适用的情况看,“速审法”的主要进步在于:提高了民众的速审权意识,限制了未决羁押的期限,治理诉讼迟延初具成效;但同时存在以下问题:治理方向避重就轻,保护范围狭窄,忽略侵害速审权关键因素,“减刑救济”的认定和适用存在争议,“限制上诉”措施不当地剥夺了检察官的上诉权。台湾地区刑事妥速审判法的进步与不足启发我们:应将迅速审判权作为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尽可能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妨碍迅速审判的各类问题,合理界定速审权的适用期间,建立合理的审查标准,建立多元的速审权救济体系。〔关键词〕刑事妥速审判法,速审权,权利保护,减刑救济,限制上诉〔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5)04-0124-05审判长期迟延、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为解决这一问题,台湾地区“立法院”于2010年4月通过了“刑事妥速审判法”(下称“速审法”),并于2014年6月进行了修正,这是台湾地区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赋予刑事被告妥速审判权。作为公正审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妥速审判权在欧美等法治发达国家早已得到认可和保障,此次台湾地区专门立法,不仅紧跟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而且体现出对于治理诉讼迟延的决心。然而,作为一项新生的制度,“速审法”在取得一定进步的同时,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本文主要就“速审法”及其适用中的进步与不足进行评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大陆地区刑事被告速审权的保护提出建议。一、“刑事妥速审判法”的主要内容(一)原则性规定台湾的“速审法”一共14个条文,其中宣示性的规定接近一半,主要是强调法院以及诉讼参与各方应遵循的原则。第1条表明立法之目的。这是台湾地区首次在立法中明文指出“迅速审判”,在此之前,“司法院”大法官曾数次将“迅速原则”解释为“宪法”第16条“诉讼权”的保障范围,例如“司法院”释字第446号:“所谓诉讼权,乃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权,不仅指人民于其权利受侵害时得提起诉讼请求权利保护,尤其保障人民于诉讼上有受公正、迅速审判,获得救济之权利。”在“速审法”的几项原则性要求中,诚信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较为突出。首先,“速审法”强调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诚信原则。欲达到妥速审判的目的,除了司法机关各尽其责外,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也同样重要。各诉讼参与人需依诚信原则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比如被告虽有权保持沉默,但不得欺瞒法院,骗使法院实施不必要的诉讼程序。其次,“速审法”强调法院应落实集中审理原则,要求审判程序应尽可能地一口气完成,直到辩论终结均不中断,法院应尽可能地在一个期日将案件一次审理终结,避免诉讼各方数次奔波于法庭。集中审理固然有加快审理速度的作用,但如果没有充分的准备,集中审理则难以成行。因此,“速审法”同时强调法院应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准备程序的规定,以达到厘清争点以及调查证据的范围、顺序和方法的目的。(二)操作性规定整部“速审法”有明确法律效果的规定总共4条,主要涉及羁押期限的限制、速审权的救济以及无罪判决上诉的限制。首先是关于羁押案件的规定。对于被告在押案件的迅速审结,是“速审法”最为关注的核心事项。如“司法院”释字第392号之意,“羁押将人从家庭、社会、职业生活中隔离,拘禁于看守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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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aokai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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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