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新规定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草案)》,于昨日在者今天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这一“草案”的细则还正在修改中,但可以肯定的是,新的“草案”将会对医疗鉴定,病人的知情权以及医疗事故的赔偿等作出新的规定。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在1987年颁布的,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患者及家属对其医疗鉴定的程序和低额的赔偿金颇有微词。这恐怕也是造成医患纠纷时有发生的一个原因,像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当发生医疗事故时,只能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但患者认为这有失公允。而对于重要的法律证据病历,患者或家属则不能拿到其复印件,这影响了他们对病情的知情权。至于被认定是医疗事故后的赔偿金,仅有抚恤的性质患者及家属更是不满意,与他们所要求的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相差太远。但医疗又是高风险的职业,医院和医生可以借助社会力量来化解一部分,比如通过上保险来赔付。前不久,中华医院管理协会对全国326所医院进行了调调查结果显示,医疗纠纷发生率高达%。而且发生了医疗纠纷后,竟有七成多的病人及家属曾发生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过激行为,其中%发展成打砸医院,对医院的设施造成了直接破坏。而据北京市医师协会对北京市71家大中型医院的统计,近3年来殴打医务人员的事有502起,导致数十位医护人员伤残。目前,医疗纠纷如此多发的社会原因,在调查中有%的人选择了“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快,自我维权保护意识普遍上升”,由此看来,使调整医患纠纷有法可依势在必行。《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过,一些专家对其评价仍有保留,认为新版《条例》仍无法解决现实问题的核心症结。中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于2002年9月1日施行以来,已实施13年。国家卫计委在《关于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建立医疗纠纷预防的制度体系、建立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系、确定医疗事故的赔偿原则和标准,和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等方面具有成效。但是,国家卫计委也坦承,原《条例》存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已不适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被质疑公正性;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容易引发“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不良现象等矛盾。因此,要求对原《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医疗环境的变化。据了解,新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一章,拓宽了医疗纠纷处理和人民调解的渠道。新版《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包括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等等。新版《条例》还删除了“医疗事故的赔偿”一章,解决了原《条例》和《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民事赔偿方面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并对医疗损害鉴定提出了原则性方案。此外,新版《条例》还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进行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处理。同时增加规定:对重大医疗纠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指导、协调,引导医疗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不过,一些医界专家对新版《条例》的评价仍有保留。任职于清华大学附属北京长庚医院医患办的樊荣就认为,与2002年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新《条例》有一定的进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2002年的东西,单纯讲医疗事故的处理。新《条例》提到了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保监会、财政部门、行政部门等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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