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3 年9月9日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职工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得到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含横琴新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负责生育保险信息化建设工作。市财政、地税、卫生、人口计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第五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设置专职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开展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开展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其他资金。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 % 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按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建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出现当期收不抵支时,采取动用结余基金、市财政补助等办法解决。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二条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 1 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停止缴费的次月 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下称孕产费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下称计生费用)。(一)孕产费用包括: 。产前检查项目范围:血常规、血型、血糖、尿常规、白带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凝血功能、地中海贫血筛查、 G6PD 筛查、心电图、胎心监测、普通 B超、普通产检。 2. 住院分娩费用。参保职工住院分娩(含怀孕满 24 周以上的引产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二)计生费用包括以下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 (取出)宫内节育器。 。 (自然流产、药物流产按流产术支付)。 (怀孕满 24周以上的按住院分娩支付)。 。 。 。 。第十四条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应符合以下范围: (一)本市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二)本市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所列的孕产项目。(四)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第十五条参保职工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在本市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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