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一、税前扣除基本规定二、税前扣除具体范围和标准三、不得税前扣除项目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五、资产的税务处理一、税前扣除基本规定税法和条例中对扣除的一些基本规定: 1 、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 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 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 、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4 、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5、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 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不得重复扣除。 6 、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7 、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8 、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9 、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转让财产损失, 呆账损失, 坏账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 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10 、条例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 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二、税前扣除具体范围和标准(一)工资薪金支出 1 、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 2007 年度计提并已进行税前扣除的工资,在 2008 年度实际发放时再次进行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3 、公司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 其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 不能当成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也不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问题:部分地区放宽至次年 5 月的规定,其效力? 练习: 1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 、合理工资薪金原则上如何掌握? 3 、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能否当成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能否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 4、在 2008 年1月1 日以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 已按规定提取, 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 新税法执行后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5、企业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 (二)各类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条例第 35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 准予扣除。财税〔 2009 〕 27 号:自 2008 年1月1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 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 、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 、条例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练习: 1、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允许扣除。() 2 、某企业为投资者支付符合工资总额 5% 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doc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