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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doc.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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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发布时间: 2009 年 05月 27日字体: 【大中小】一、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应从如下三个方面理解上述规定: 一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 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 尚未支付的应付工资, 不能在其未支付的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二是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必须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也就是说, 只有为企业提供特定劳务,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员工,才能作为企业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企业因此而发生的支出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是企业取得收入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三是工资薪金支出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一般而言, 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应与职工提供的劳务总量大体相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3号) 规定,“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⒈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⒉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⒊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⒋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⒌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四是工资薪金支出不仅可以表现为现金支出, 也可以表现为非现金支出。非现金形式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公允价值折合为现金支出。二、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支出(一)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本规定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是计算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基数为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3号) 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 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 其工资薪金, 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 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 2007 年底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 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用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⒈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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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