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夫妻争吵引起自杀案件的刑法思考在婚姻法律关系上,夫妻应当是同舟共济、相互扶持的,当男方丧失劳动能力,妻子能够儿十年如一日地尽心照顾,这本是段让人感动的佳话,却由于某一天的口舌之争导致两方情绪激动,你来我往之中上演了一幕丈夫喝农药的悲剧,实在是可悲至极。对于妻子的行为如何定性应成为我们思考的问题。自杀解救因果关系宽容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芳系农民,小学文化。1981年与张成结婚。婚后半年,张成即患“小脑萎缩。不能生育。二人抱养一女。患病后的张成四肢哆嗦,全身乏力,疼痛,丧失劳动能力。全家生活由刘芳一人打理。2003年以后,张成病情加重,因疼痛难忍,每夜无法入眠,呻吟不停。张成因此多次产生自杀念头,并让刘芳为其买毒药,但刘芳均未理睬。2010年11月8口凌晨3点,张成再度因疼痛无法入睡,低声呻吟。女儿被吵醒,指责张成,张成说:“我也不想这样,但控制不了,想死死不了,活受罪。”刘芳安慰女儿,并说:“你睡吧,别管他。”张成因此情绪激动,与刘芳争执。刘芳激动之际,想起柜子下有用来灭苍蝇的敌敌畏,遂拿出来倒在一个蓝色花玻璃杯中,放在张成床边小桌上,说:“你不是想死吗?这里有毒药,有本事你就喝了。”“谢谢你!”张成回了妻子一句,拿起杯子便喝。刘芳见状赶紧上前抢夺,但张成还是喝下了一口。刘芳赶紧另外盛了白水喂丈夫,希望能把毒药吐出来。但由于敌敌畏遇水会加速生效,结果适得其反,张成昏迷过去。女儿建议打急救电话,但刘芳说:“你爸不行了,不用打了,赶紧打电话叫你姑姑他们来,处理后事吧疽'女儿无奈打110报案。女儿报案时,刘芳将敌敌畏瓶子和蓝花玻璃杯子扔进垃圾堆。警察赶来后,张成L:死亡,刘芳被抓获。二、 争议问题1、 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采取抢救措施但是却加速药效,丈夫昏迷后并未进一步采取有效救助措施而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对被告人刘芳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三、 理论分析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故意杀人案件,由于被告人刘芳提供农药后,是由被害人张成本人自行服下,故对刘芳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如果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那么在肯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前提下如何处罚,均存在一定争议。(-)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来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刘芳的行为主要包括三个阶段:一是将农药提供给张成,并对其进行了言语刺激;二是见张成拿起杯子喝农药赶紧上前抢夺,未果;后赶紧盛水喂张,结果导致农药效遇水加速,张成昏迷过去;三是在张成毒性发作昏迷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关于第一阶段的行为,刘芳向张成提供农药,并对张进行言语刺激,“你不是想死吗?这里有毒药,有本事你就喝了”,导致张成喝下农药中毒身亡。在此有两种观点:1、案发前张成多次有过自杀的念头,刘芳只是为张成的自杀创造条件,其行为不必然导致张成服毒死亡的结果发生,该结果在刘芳的意料之外,故刘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刘芳在知道张成长期以来一直有自杀意向的前提下(“张成因此多次产生自杀念头,并让刘芳为其买毒药,但刘芳均未理睬”),还向其提供农药,并以言语刺激其脆弱心灵,刘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我们认为,对帮助自杀的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要根据帮助者的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情况而定:如果帮助者没有意识到他人有强烈的自杀倾向,且所提供的帮助行为与自杀后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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