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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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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合财购〔2018〕1693号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履约验收管理,加快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维护政府采购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下称采购人)通过实施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所采购的货物的验收,适用本通知。二、验收主体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三、验收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依据。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四、验收内容采购人应依据国家对产品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约定和投标承诺等组织验收。验收时必须作好验收记录,准确、详细记载项目货物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金额,按照《合肥市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报告》(见附件1)所列验收项目,分项组织验收。五、验收程序 。验收人员应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采购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原则上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明确验收的责任人。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实施验收前,验收小组成员应全面掌握产品验收清单、熟悉验收产品的有关技术要求、规范、标准以及招标文件对产品的相关要求和供应商的响应承诺等情况,并完成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采购人应在收到全部货物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采购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采购人承担。 。一次性供货项目以采购人收到全部货物当日、分批次供货项目以采购人收到当批全部货物当日为供应商的履约时间,以此来确定供应商的供货时间是否违反合同约定。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要在《合肥市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报告》(见附件1)上签署验收意见。 。验收报告是支付合同价款的必要文件。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内或按合同约定时间,采购人应当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并将《合肥市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报告》(附件1)作为支付资金的依据之一。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采购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传验收报告,并将供应商履约验收中的不良行为及时通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由其视情况给予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网上曝光等处理。 。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发生的费用,由采购人负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六、验收监督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采购人是否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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