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中隐名股东知情权案例分析引言:在实践中,隐名股东出资的现象大有存在。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在立法上作了一定的规定,但规定笼统,操作性不强。尤其对隐名股东知情权问题,缺乏相应的规定。在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是否应当享有知情权,知情权围、知情权如何行使,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规定,致使隐名股东知情权行使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存有争议,操作不一,因此正确认识股东知情权,关注隐名股东知情权的相关问题,对于理论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一案情介绍(一)基本案情【(2011)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原告雷树余、中国、黄晓锋诉称,被告武隆达通公司于2008年5月由116名股东组建而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名,所以被告武隆达通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只有7名实名股东。被告武隆达通公司成立3年多以来,从来没有公布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账被被告拒绝。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武隆达通公司将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账簿提供给原告查阅、复制。被告武隆达通公司辩称,股东向被告武隆达通公司提出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公司账簿等的申请已收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也同意股东查阅、复制公司账簿、股东会记录等,但是来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股东必须具备会计资质,否则公司不予提供。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武隆达通公司于2008年5月14日由王素、简胜红、朝凤、光平、王跃进、吴树学、许建国、雷树余、中国、黄晓锋等116名股东组建而成,并共同制订了武隆县达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章程,该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由于《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名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所以被告武隆达通公司在市武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时,只有王素、简胜红、朝凤、光平、王跃进、吴树学、许建国等7名实名股东,其余雷树余、中国、黄晓锋等109名股东为隐名股东,每名股东所持有股份相等。王素为公司董事长。2011年7月21日,雷树余、中国、黄晓锋、光元、中志等54名股东联名提出武隆县达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股东请求的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账簿,并将该份书面申请于2011年7月22日送达给被告武隆达通公司董事长王素。被告武隆达通公司收到上述申请后决定,必须具备会计资质的股东才能查阅公司账簿,否则拒不提供。2011年8月9日,原告雷树余、中国、黄晓锋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武隆达通公司将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账簿提供给原告查阅、复制。(二)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雷树余、中国、黄晓锋作为被告武隆达通公司股东,有权根据武隆县达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章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而被告达通公司收到原告雷树余、中国、黄晓锋等股东的书面申请后,以必须具备会计资质才能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为由,拒不提供给原告雷树余、中国、黄晓锋等股东查阅,侵犯了原告雷树余、中国、黄晓锋的股东知情权。因此,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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