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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隐名股东知情权案例分析
引言:
在实践中,隐名股东出资的现象大有存在。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在立法上作了一定的规定,但规定笼统,操作性不强。尤其对隐名股东知情权问题,缺乏相应的规定。在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是否应当享有知情权,知情权围、知情权如何行使,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规定,致使隐名股东知情权行使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存有争议,操作不一,因此正确认识股东知情权,关注隐名股东知情权的相关问题,对于理论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 案情介绍
(一)基本案情【( 2011)渝三中法民终字第 01410 号民事判决】
原告雷树余、中国、黄晓锋诉称,被告武隆达通公司于 2008 年 5 月由 116 名股东组建
而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50 名,所以被告武隆达通公司在
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只有 7 名实名股东。被告武隆达通公司成立 3 年多以来,从来没有公
布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账被被告拒绝。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武隆达通公司将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账簿提供给原告查阅、复制。
被告武隆达通公司辩称,股东向被告武隆达通公司提出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公司账簿等的申请已收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也同意股东查阅、复制公司账簿、股东会记录等,但是来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股东必须具备会计资质,否则公司不予提供。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武隆达通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14 日由王素、简胜红、朝凤、
光平、王跃进、吴树学、许建国、雷树余、中国、黄晓锋等 116 名股东组建而成,并共同
制订了武隆县达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章程,该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由于《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 50 名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所以被告武隆达通公司在市武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时,只有王素、简胜红、朝凤、光平、王跃进、吴树学、许建国等 7 名实名股东,其余雷
树余、中国、黄晓锋等 109 名股东为隐名股东,每名股东所持有股份相等。王素为公司董
事长。 2011 年 7 月 21 日,雷树余、中国、黄晓锋、光元、中志等 54 名股东联名提出武隆
县达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股东请求的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账簿,并将该份书面申请于 2011 年 7 月
日送达给被告武隆达通公司董事长王素。被告武隆达通公司收到上述申请后决定,必须
具备会计资质的股东才能查阅公司账簿,否则拒不提供。 2011 年 8 月 9 日,原告雷树余、中国、黄晓锋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武隆达通公司将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账簿提供给原告查阅、复制。
(二)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雷树余、中国、黄晓锋作为被告武隆达通公司股东,有权根据武隆县达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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